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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菲姆斯提醒您:当前净水器检测存在五大误区,专家顾久传为您详细解读

发表时间:2017-8-14  阅读次数:1

净水器走进千家万户,已经成为大众化产品。可是,面对名目繁多、概念复杂、品牌云集的净水器市场,消费者大多雾里看花,无所适从。如何确保消费者能买来放心产品,把好产品质量这个关,科学、公正、客观地产品质量检测显得尤为关键。18日,笔者就业内外对净水器产品质量检测普遍存在的几大误区电话采访了净水行业资深专家顾久传。

误区一:净水器没有国家标准?

顾久传:净水器不仅有国家标准,还有行业标准,总计有几十项之多。其中国家标准有:GB/T30306-2013《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内芯通用要求》、GB/T30307-2013《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装置通用要求》和GB/T19249—2003《反渗透水处理设备》。

行业标准有:饮水机专用净水器、家用和类似用途超滤净水机、家用和类似用途反渗透净水机、《家用和类似用途净水机维修维护服务规范》、《家用和类似用途连续式净水机安装规范》、《家用和类似用途龙头式净水器》、《家用和类似用途前置过滤器》、《家用和类似用途反渗透净水机、纳滤净水机专用加压泵》、《家用和类似用途软水机》。

还有一些新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正在编制和审核中。

误区二:净水器不得检出有微生物?

顾久传:微生物中有的对人体有益,如乳酸菌、双岐杆菌,这只是极少数;有的对人体有害,如伤寒菌、霍乱菌等致病菌,也是极少数;绝大多数微生物对人体是既无益又无害,因此只要控制致病菌,不需要也不可能把整个“微生物”列入不得检出物。《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规定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三项为不得检出,菌落总数为限制100。

误区三:净水器出水水质和自来水标准差不多?

顾久传:卫生部就净水器出水水质而言,并非执行的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而是比这个标准还要严格的一些具体标准。比如:对反渗透净水机来说,执行的是《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对纳滤净水机来说,执行的是《饮用净水水质标准》;对除反渗透和纳滤净水机外的其他净水器来说,执行的是《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

误区四:只对出水水质负责,并不对整机安全负责?

顾久传:卫生部门并非只检测净水器出水水质,而是要做卫生安全试验(浸泡试验)、总体性能试验(含加标试验),这样,就可以保证对整机卫生安全负责。

我国卫生部门对净水器卫生安全的检测及评审要求,基本上是与国际接轨的,基本上与国外先进标准如NSF标准和认证接轨的。

误区五:送检产品和批量产品并不一致。

卫生部就净水器申领卫生批件有一整套严格的操作规范。产品资料申报后,卫生部门要到生产厂进行现场审核,检查生产条件五因素,是否符合卫生部要求,如合格后,再在现场(工厂生产线或仓库)抽查封样,厂家要把貼上封条的样机送检,才有效;如送的样机不是卫生部门封样的,只能是厂家自已调查了解产品质量用,并不能作为正规送检,不能用来申领卫生批件。所以只有卫生部门封样检验的检测数据才有效。

另外,顾久传认为,净水器不管是卫生部检测还是家电、质监部门等部门检测都应该遵循双盲和可复制原则。

双盲原则:即采样人员和实验人员分开。采样人员采样后把样品进行编号,交实验人员做试验。在整个采样试验过程中,实验人员不知道检测的是谁家的产品,采样人员不知道某家的产品检测结果合格不合格。采样人员和实验人员在结果公开前都不知道谁的样品合格或不合格(或者排名前后),既防止了舞弊,又避免了可能产生的权力寻租。

可复制原则:不管在什么部门做,只要是在相同的条件下进行同样的实验,其结果也应当是一致的。在2009年,卫生部检测出11种进口净水器产品不合格,当国外企业有质疑,甚至兴师动众上门“谈判”时,卫生部门把采样和检测程序以及二家疾控中心的检测数据摆在桌面上,外商也不得不心服口服。